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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酿火灾致3人死亡,车主犯失火罪被判刑三年六个月

发布日期:2022-04-12 09:11:23    浏览次数:

电动车进楼入户、飞线充电、违规停放

……

近年来

不少小区居民在明令

“禁止电动车进楼”的告示下

依然“顶风作案”

造成严重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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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长沙中院依法对一起违规充电引发火灾的案件

作出二审裁定

快随小编看看详细情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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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1日19时许,老邹(化名)将其私自改装了电池的电动车停放在其租住的长沙市天心区某宿舍旁的楼道内,从出租房内连接插线板,并将充电线拉到楼道内对电动车进行充电,随后其回到租住房内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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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23时许,该电动车因充电发生故障引起火灾,致使同栋居民成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烧伤后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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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2021年12月30日,天心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老邹犯失火罪,综合考虑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等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老邹认为一审判决对火灾的责任划分不当,陈某某(本案证人)隐瞒卖给其报废电池的情况以及所租住的宿舍小区管理失范是引起火灾的重要原因,上诉至长沙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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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过查阅案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经二审审理,查明事实和证据与原审一致。

长沙中院认为,老邹过失引起火灾,造成3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针对老邹提出对火灾的责任划分不当,陈某某隐瞒卖给其报废电池的情况以及租住宿舍小区管理失范是引起火灾的重要原因的上诉理由,经查:

1.老邹与陈某某认识多年一直有业务往来,其知晓陈某某回收废旧电池的情况并多次收购其回收的旧电池。老邹作为具有电动车维修经验的人员,应当能够预见到收购旧电池安装到电动车上可能造成电池爆炸、起火等危险。

2.该宿舍小区无产权、无地权、无人管理属实,但作为小区居民此时更应该审慎地履行注意义务和安全义务来共同保障所居住小区的安全,而上诉人老邹因疏忽大意将更换了旧电池的电动车放置在居民区充电引发火灾,其作为火灾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对火灾造成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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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刑一庭员额法官 龚文


电动车火灾事故时有发生,起火原因往往是充电不当等导致电气故障,继而引发火灾。由于电动车车体大部分为易燃可燃材料,一旦起火,燃烧速度快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人员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伤亡。针对上述情况,公安部于2017年12月29日发布了《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规定“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老邹将电动车停放在楼道内“飞线充电”,导致失火后楼内人员难以逃生,最终造成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而自己也面临牢狱之灾,教训不可谓不深刻。对电动车的使用者而言,停放和充电均应当严格遵循电动车使用规范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否则一旦造成火灾等严重事故,将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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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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